广东深圳两女子从事“全能神”邪教活动获刑

发表于 2023-12-29 17:22 |
2023年9月28日,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对曹某、欧阳某2名从事“全能神”邪教犯罪活动的被告人作出判决。被告人曹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;被告人欧阳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。一审后被告人无上诉,判决生效。

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曹某、欧阳某均系“全能神”邪教组织成员。2015年以来,欧阳某多次与其他“全能神”信徒聚会,宣扬、传播“全能神”邪教。2022年9月29日至10月1日,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曹某住处将聚会的被告人欧阳某、曹某等人抓获,在两被告人住处分别搜查并依法扣押笔记本电脑、平板电脑、移动硬盘、存储卡、刊物、书籍等物品一批。经鉴定,扣押物品均属于“全能神”邪教宣传物品。

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曹某、欧阳某传播邪教宣传品,破坏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,情节严重,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条第一款、第六十四条,以及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条第十三项之规定,作出上述判决。

法律延伸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三百条 组织、利用会道门、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,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;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,应当及时返还;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,应当予以没收。没收的财物和罚金,一律上缴国库,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

第二条  组织、利用邪教组织,破坏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:

(一)建立邪教组织,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、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;

(二)聚众包围、冲击、强占、哄闹国家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、宗教活动场所,扰乱社会秩序的;

(三)非法举行集会、游行、示威,扰乱社会秩序的;

(四)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;

(五)组织、煽动、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;

(六)使用“伪基站”“黑广播”等无线电台(站)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;

(七)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,又从事邪教活动的;

(八)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;

(九)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;

(十)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,数量在五百张(枚)以上的;

(十一)制作、传播邪教宣传品,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:

1.传单、喷图、图片、标语、报纸一千份(张)以上的;

2.书籍、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;

3.录音带、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(张)以上的;

4.标识、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;

5.光盘、U盘、储存卡、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;

6.横幅、条幅五十条(个)以上的。

(十二)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

1.制作、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、文章二百张(篇)以上,电子书籍、刊物、音视频五十册(个)以上,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、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;

2.编发信息、拨打电话一千条(次)以上的;

3.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,或者利用群组成员、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、微信、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;

4.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、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。

(十三)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
来源:中国反邪教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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